次回台北遇到颱風
硬是要回去
星期五跟Kate姐約好了,也跟小妹約好要去淡水
當中午結束聚餐後仗著"當時"沒雨
硬是搭上捷運前往淡水

上淡水線捷運發現沒位置坐只好先將少爺推到門邊
一邊期望他可以善心大發不要抓狂 ( 他不喜歡只有他一個人坐在推車上 )
但是才過雙連站他就吵著要我或是他阿姨抱了
為了不讓他吵鬧
從袋子裡拿出準備好的麵包準備堵住他的嘴
如我們預期的,有東西吃他就乖乖的


多久後突然跑來一個男的跑到我們旁邊
他說,他在跟他老婆打賭,賭說我們兩個誰是小孩的媽媽
老公賭我
老婆賭我妹
結果老婆輸了,老公很得意的跑回老婆旁邊
我妹還閃著疑惑的眼神看著我
我想應該是我妹蹲下來拿麵包餵少爺又抱他,那老婆才會猜她吧~


隔沒多久有位置坐了
正好在那對夫妻對面
我們就這麼隔空談話起來
這中間,麵包餅乾或是水不停往少爺嘴裡塞


時到了某一站 ( 真的忘了是哪站 )
突然有個女子跑到我們旁邊
她開口說
"你們不要再餵他吃東西了,會被罰錢"
說完她就下車了
說完我跟我妹就對看
我妹說
"雞婆"
而我慢條斯里的拿出奶粉,熱水,奶瓶
就這麼大剌剌的當眾泡起牛奶
並且讓少爺躺在我腳上捧著奶瓶解決民生大事


知道捷運站不能飲食
但是對於小Baby來說這未免也太牽強了吧
小Baby餓了就會哭鬧
硬要規定不能喝奶,那就準備整車廂的乘客都被哭聲煩到不行唄~
不過還是要感謝這位不知名的小姐
多謝妳的雞婆



淞少爺:那個歐巴桑好囉唆,不給我吃我就哭給妳看哦~
    人家那個高鐵都可以吃東西耶~
阿母:乖~要是有人開單我絕對幫你上訴去


ps. 很不甘心的我硬是去找出捷運站的條文,大家就看一看唄~

依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9項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
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:
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;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,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
,或隨地吐痰、檳榔汁、檳榔渣,拋棄紙屑、煙蒂、口香糖、瓜果或其皮、核、汁、渣
或其他一般廢棄物。


行政罰法第九條規定:
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,不予處罰。
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,得減輕處罰。

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
力者,不予處罰。
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,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,顯著減低者,得減
輕處罰。
前二項規定,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,不適用之。


行政罰法第9條釋義:
係有關行為人受行政罰之責任能力規定,並以年齡及意識作為認定之標準,其中以年齡
作為認定標準之理由,在於未滿十四歲之人,生理及心理發育尚未臻成熟健全,是
非善惡辨別能力尚有未足
;而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,則因涉世未深,雖已漸具
辨別事理能力,然思慮可能仍有欠周延,不具完全之辨識能力;故該等之人一旦有違反
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時,本法規定分別不予處罰或得減輕其處罰;同理,倘因生理或心
理障礙致無辨識事理之能力或無法依其事理之辨識而行為,以致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,
因欠缺可歸責性,故不予處罰,如尚未達此一程度,僅因此障礙致辨識事理之能力顯著
減退者,行為人雖仍應受處罰,惟因其可歸責之程度較低,故規定得斟酌情形予以減輕
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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